第10章 执行异议之诉-《一个小律师的奋斗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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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人,不能是被执行人,只能是案外人。

    任何时候,都不存在由被执行人确定某项财产不属于自己的可能。这种确定必须,也只能由案外人提出。

    如果在执行完毕后才发现,将案外人的财产误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拍卖了,再想执行回来,那可就难了。

    于是,2007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明确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就是想要尽可能的避免把案外人的财产给错误的拍卖这一情况的出现。

    如果案外人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那么在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执行局将对所涉及的财产暂不处分。

    法律的规定,可谓是比较清楚完善了,也算得上是在努力的维护案外人的利益了。

    但在实践中,总是有那么一些执行法官,如果遇到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他们往往会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就是不接受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如果遇到那种对法律不熟悉的案外人,很容易就被他们搪塞过去,从而最终变相的剥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

    可不管如何,郝好现在都得面对何岚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何岚的搪行异议申请,她提出执行异议的主要理由是:

    被法院查封、执行局准备拍卖的房子是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即非夫妻共同财产,更不是刘小天的个人财产。而刘小天所欠债务也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且何岚本人事先也不知情。不能用她个人的财产用于偿还刘小天的个人债务。

    而据何岚称,她在和刘小天结婚时就签有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婚后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各自使用自己的财产购置的物品同样归各自所有。

    而案涉的房产,虽然产权人登记在刘小天名下,也为双方共同居住使用,但首付款以及后来偿还银行贷款的钱,全部系使用何岚个人所有的钱款支付的。因此,这套房产依双方的约定,应该属于她个人所有。

    仔细的看了两遍何岚的申请书,郝好笑了,他也不难理解执行局为何会驳回何岚的申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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